婚姻家事类案件48个实务解答
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主动选择离婚,并在财产分配及债权债务处理方面达成共识,那么第三方是否能够以该调解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理由,提出再审申请?
离婚案件的涉及方仅限于婚姻关系的建立者,不得将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方列为诉讼的一方。
通常情况下,若第三方觉得调解达成的协议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利并寻求再次审理,此举缺少法律支撑,法院应当将其申请予以拒绝。然而,若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确实存在错误,且有必要进行重新审理,那么法院将依照法律精神启动审判监督流程进行处理。
债务人(被执行人)若已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了划分,那么,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将原配偶列为被执行人,进而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依据相关法律原则,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或法院作出的离婚裁决,在财产分配问题上仅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却无法对其他债权人构成限制。若债权产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前或终止之后,便不得将原配偶列为被执行人,并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若双方对于财产的价值存在分歧,是否有必要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估价?
若双方对财产价值存在分歧,可采取协商、竞价、定价、估价、拍卖等方式来决定及处理相关财产。在处理财产过程中,应遵循兼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准则,同时也要考虑到无过错方的利益。此外,并非必须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家庭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告对方重婚罪怎样取证,是否可以将其他家庭成员纳入为共同诉讼参与人?
对于涉及家庭共有房产的分割争议,可以向当事人建议另行提起诉讼,亦或是暂停离婚案件的审理;同时,不宜将其他家庭成员纳入离婚诉讼的共同被告。
离婚诉讼中,若牵涉到对家庭共有房产的划分,一旦法院暂停了离婚诉讼程序,夫妻双方及其家庭成员均未就房产的归属和分割提出新的诉讼请求,那么这个离婚案件的处理方式将如何确定?
在遇到此类情形时,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阐明不提起公诉而进行房屋确权分割可能带来的法律影响,并就家庭共有房产中夫妻共同拥有的部分,征求他们对于分割的具体看法。
若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放弃对涉案房屋继续进行分割的要求,案件审理将得以恢复;若一方当事人执意要求分割,法院有权规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限,若超时未提起,法院将通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离婚诉讼亦将重新启动。
丈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妻子则指控丈夫犯有重婚罪,这两个案件能否在同一审判程序中一并处理呢?
两个案件分属不同的诉讼流程,在处理过程中,应当优先暂停民事诉讼的进行,等到刑事重婚案件审理完毕后,再行恢复民事诉讼的审理。
7.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婚姻无效的判定属于非诉讼案件范畴,法院有权依据特别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财产分割、子女监护等事宜应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别处理。
8.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依据相关法律解释,这两项事宜可同时处理。具体来说,若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索赔要求,法庭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核实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索赔条件(例如,重婚、与他人共同居住、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况),并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对索赔请求进行判定。
离婚诉讼中若当事人未提出损害赔偿诉求,离婚后再行提出,法院可能不予受理,亦或需另案起诉。鉴于此,建议在离婚诉讼阶段同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以便自身合法权益能获得及时且有效的维护。
对于一方当事人被宣告失踪、死亡以及缺席判决离婚所引发的各类法律效果,其是否具有一致性?
在宣布一方当事人处于失踪、已故或缺席状态时,对于其离婚所引发的法定结果存在差异,关键在于依照法律规定,该夫妻关系是否有机会被合法地恢复。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有一方未提出离婚诉讼,却单独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那么法院是否应当予以支持这一诉求?
法院通常不会给予支持,原因在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诉求必须以离婚为条件,其核心在于在婚姻解除之际,对无过错一方因另一方的不当行为(诸如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若婚姻关系尚未终止,单独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或庭审过程中提出财产分割的要求,那么这一请求是应当与案件一并处理,还是需要另行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上述情况属于追加诉讼请求的范畴,法院有权决定不与原案合并审理,并通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然而,若对方当事人同意对新增请求进行答辩,鉴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法院可以予以考虑,同意合并审理该请求。此时,法院需重新设定举证期限,或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在离婚诉讼中,若被告虽被依法传唤,却未提出合理原因缺席法庭,那么是否可以在法庭上直接宣判离婚?
离婚诉讼中,调解是必经程序,若一方当事人未出席庭审,法院通常会持谨慎态度,通常不会直接作出缺席判决。然而,这一规定在公告送达的案件中不适用。
在原告提出撤诉的离婚诉讼中,若被告提出离婚诉求,应当是将其作为反诉与原案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其另行提起诉讼?
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离婚当事人一方未对配偶的重婚行为提出追责,仅希望解决离婚事宜,那么法院是否应批准这一请求?同时,法院在发现重婚行为后,是否应当主动将相关情况转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法院应当允许,然而这并不妨碍当事人之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配偶的重婚行为提起自诉。一旦法院发现存在重婚情况,应积极将此问题转交给公安部门进行处置。
男方提出离婚诉讼,在法院审理阶段,发现女方正处于怀孕状态、分娩后不满一年,或是终止妊娠后未满六个月。针对这一情况,法院是应该以男方的诉讼不符合受理标准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还是直接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在查明上述情形后,法院应当判定男方提出的诉讼不符合受理标准,进而驳斥其诉讼请求。然而,若法院认定有充分理由予以受理,例如女方存在严重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致孕,男方情感遭受无法宽恕的伤害,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对男方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等情形,则法院可以接受案件,并对其进行实质性的审理和处理。
在离婚诉讼中,若缺乏鉴定报告证实被告患有精神疾病,那么其父或母是否能够成为法定代理人,代表被告出席法庭进行答辩?
若出现上述情形,若缺乏鉴定机构对被告精神状况的判定,便不得认定该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亦不得允许其父或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其参与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被告向原告索要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赔偿,这算不算反诉?这种情况是否应当与原诉一并处理?
不属于反诉范畴的诉求,理应作为离婚案件中的一个独立诉讼请求,与主诉合并进行审理。
18.离婚后,一方能否继续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在遵循《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所确立的条款的前提下,当事人一方有权依照法律程序获得公房的租赁权;只要租赁协议依然有效,该方就有权继续租用对方单位的公房。
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完协议离婚手续后,若依据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那么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应遵循何种程序?
若当事人未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且自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相关诉求,法院应当接受其申请。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年的期限属于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期间内不得中止或中断。
注:
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引发婚姻关系的终止,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一是涉及重婚行为;二是已婚者与第三方共同居住;三是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四是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九一条规定,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一是重婚行为;二是与他人共同居住;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四是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五是存在其他严重过错行为。
在债权人要求追讨被继承人所欠债务的诉讼中,若法定继承人明确声明不愿继承遗产,那么法院将如何作出裁决?
为维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法院理应判定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无效,并通知相关继承人参与诉讼程序。同时,法院还需依照法律规定,判决继承人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上限,对债务进行偿还。
二、同居、事实婚姻问题
若男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子女,女方因抚养费用问题而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应当如何界定案件的性质?是应当判决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还是应当判决男方支付抚养费用?
需明确为抚养费争议;若在共同生活期间,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裁决的,则应将案件性质界定为终止同居关系的诉讼。
审理涉及未进行婚姻登记却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离婚”案件时,若判定他们符合结婚条件,在通知他们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后,若他们仍旧未进行补办,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仍不补办的,法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在解除共同居住关系或进行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如果女方提出要求青春补偿费,法院将如何进行裁决?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青春补偿费”不属于法定的赔偿范畴,其诉求缺乏清晰的法律支撑。若女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或提起离婚诉讼时,对经济补偿有所需求,她可以采取以下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财产分割:要求公平分割共同财产;
经济帮助:如果生活困难,可以请求对方提供适当的经济帮助;
若对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有权提出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要求。
女方以同居期间因多次怀孕并施行人工流产而导致的身体受损为由,要求男方进行经济赔偿,那么法院是否应当予以批准?
上述情况是同居关系引发的后果,由于缺乏合法婚姻的依据,因此所提请求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支持点,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会给予支持。
5.男方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
如何判断构成事实婚姻?自2001年婚姻法进行修订以来,事实婚姻是否依然享有法律上的保护?
我国对特定情况下的事实婚姻予以法律认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若男女双方满足婚姻法的实质条件,即便他们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不一,或是在某些阶段未能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求,也将按照事实婚姻来处理。而自1994年2月1日起,对于同居的伴侣,若不进行补办登记手续,他们的同居关系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7.基于同居产生的债务应如何确定清偿责任?
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区别处理。
三、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1.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
应否提供担保以及数额由法院视具体案情处理。
2.“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若婚姻双方未就“私房钱”达成协议,或协议内容不清晰,亦或是协议无效,那么将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处理,即这些财产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3.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
区分情况:
个人在婚前,使用个人资金按市场及成本价格购入的房改房,且该房产的产权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
首先,针对婚前由单方承租并在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改房,法院在处理时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考量。
第二点,针对婚前由单方承租、婚后利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改房,无论产权登记在单方或双方名下,均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自然人以标准价格购置的房改房属于部分产权性质的住房,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不宜直接判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但可以判决房屋的使用权归当事人,待当事人取得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有权再次提起诉讼。
婚后,夫妻双方一直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在面临离婚时,如何界定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一方获得了知识产权,这些权益是否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在判断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是否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时,应依据该收益的取得时间,而非知识产权权利本身获得的时间点。
在离婚过程中,仅能对现有的财产进行分配,而对于尚未产生收益的财产性资产,无法进行估价并分割;智力成果需转化为有形的财产,方可成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至于配偶在共同生活中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可以从其他财产中给予相应的补偿和关照。
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若一方获得了床位租赁或转租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否构成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属共同财产,由法院酌情处理。
7.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保险权益的核心体现为保险赔偿金。这种权益与特定个人的人身联系紧密,理应归为夫妻中一方的私人资产佛山专业侦探公司,而不应算作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8.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涉及离婚诉讼的案件中,夫妻双方应共同拥有的财产中,包括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在处理这些财产时,需明确这些资金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获得的。离婚时,应当分割的仅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累积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总和。
离婚事件与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在双方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差额进行折算后,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相应的补偿。
在离婚诉讼中,关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承担,判决是否意味着双方不再需要承担相互间的连带偿还义务?
仍应负连带责任。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若一方当事人提交了以自己名义所借债务的借条,并主张该债务构成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而另一方则声称自己对此事并不知情或认为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进行抗辩,那么应当如何妥善处理这种情况呢?
法院需对债务产生的事实、性质以及借款目的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一方在遗嘱中决定将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分配给子女及友人,这种遗嘱的合法性如何?
关于该遗嘱中提及的共同财产,须将其一半划归配偶所有,剩余的另一半则依照遗嘱的指定,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对于任何未经允许擅自处理的财产部分,应依法判定其无效。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问题时,若共同财产中有一方以个人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而另一方并非该公司的股东,那么应当如何妥善处理这一情况呢?
在遵循现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致力于维护股东之间的和谐与稳定。
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法院需明确如何对夫妻双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共有财产进行合理分配。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现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操作)。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如何对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股票、债券以及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进行合理分割?
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应努力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若协商无果,或者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分配存在障碍,法院可以依据物品数量进行按比例的分配。待判决正式生效后,具体的执行细节则由当事人自行处理。
针对那些受法律条文约束不得随意转让的股票或股份,法院不宜直接进行分割处理;建议告知当事人,待其满足转让条件之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法院将予以分割。
四、子女抚养问题
在涉及离婚或抚养权争议的案件中,若有一方否认孩子是自己的亲生骨肉,并且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或者对方也拒绝接受鉴定,那么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强制相关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需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法院无权强制进行证据收集。若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进行鉴定,应予以批准。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亲子鉴定的结果应被视为确认亲子关系的依据之一婚姻调查取证-椰姐姐说法:婚姻家事类案件的48个实务解答,需与案件中的其他资料相互对照,进行全面分析,从而得出准确的结论。如果当事人执意拒绝进行鉴定,可以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即“若能证明一方当事人掌握着证据,却无合理理由拒绝出示,而对方当事人声称该证据内容对持证人不利,则可推定对方的主张成立”(现参照2019年修订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若一方当事人掌握着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且对证明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该证据内容对掌握者不利的主张,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结合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和案情,对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判断。
2.不起诉离婚,仅起诉被告给付扶养费,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可以受理及对案件进行实质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若遗漏了子女抚养事宜,待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需决定是另案提出子女抚养的主张,还是向法院申请对该案件进行再审。
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4.探视权纠纷应如何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19条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子女(此处指八周岁及以下,以下同)的探视事宜,需依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对于已满十周岁的子女,其探视权的决定需尊重子女的意愿。在双方关系紧张的情况下,幼儿园或学校可以提供协助,以执行探视安排。
双方已在民政部门达成离婚协议,那么是否还可以对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配问题提起法律诉讼?若其中一方未履行民政部门所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另一方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尽管双方已签订协议,但他们仍向法庭提交了诉讼请求,法庭理应接受。依据《民法典》的基本理念和相關規定,遵循公平、性别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彻底查明家庭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婚前个人财产的具体情况后,应当作出合情合理的处理。当事人不能直接依据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另行提起诉讼,待法院确认后,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在涉及离婚案件的判决中,若法院裁定两个婚生子女分别由原告和被告抚养,考虑到这两个孩子的年龄存在差异,是否需要判决抚养年龄较大的子女的一方,对年龄较小的子女的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因年龄差距而产生的抚养费用差异?
基于公正的考量,需兼顾双方的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同时参照当事人的观点,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裁决。
已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大学生,他们是否有权利向自己的父母提起诉讼,请求支付赡养费呢?
父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